非法获取房源信息 出售获利构成犯罪

【案情】柯某运营某网站并开发APP,以对外售卖二手房租售房源信息为主营业务。在获取上述信息后,柯某安排员工冒充房产中介人员,逐一电话联系业主进行核实,将有效的信息以会员套餐形式,提供给网站会员付费查询使用。

非法获取房源信息 出售获利构成犯罪

来源:人民日报    2022-03-24 09:11
来源: 人民日报
2022-03-24 09:11 
分享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案情】柯某运营某网站并开发APP,以对外售卖二手房租售房源信息为主营业务。运营期间,柯某吸引房产中介人员(另案处理)注册会员,让其向网站提供真实业主房源信息,有偿获取大量包含房屋门牌号及业主姓名、电话等非公开内容的业主房源信息。

在获取上述信息后,柯某安排员工冒充房产中介人员,逐一电话联系业主进行核实,将有效的信息以会员套餐形式,提供给网站会员付费查询使用。上述员工在联系核实信息过程中,并未如实告知业主获取、使用业主房源信息的情况。

柯某共非法获取业主房源信息30余万条,非法出售获利达150余万元。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意见,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60万元。

【说法】业主房源信息包括房产坐落区域、面积、售租价格等描述房产特征的信息,也包含门牌号码、业主电话、姓名等具有身份识别性的信息,上述信息组合,使业主房源信息符合公民个人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规定。上述信息被泄露,不仅会导致公民遭受滋扰,更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表示,获取限定使用范围的信息需信息主体同意、授权。对生物识别、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信息处理须得到信息主体明确同意、授权。对非敏感个人信息,如上述业主电话、姓名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信息主体自愿、主动向社会完全公开的信息,可以认定同意他人获取,在不侵犯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合法、合理利用。但限定用途、范围的信息,如仅提供给中介供服务使用的,他人在未经另行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润琪)

【责任编辑:曹原青】
中国日报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4883777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日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版权保护:本网登载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多媒体资讯等)版权属中国日报网(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独家所有使用。 未经中国日报网事先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给中国日报网提意见:rx@chinadaily.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