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监管趋严

专家认为,新《办法》总体上体现了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准入监管趋严的态势,增加了许多新的要求和条件。《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因服务能力严重欠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或因战略调整,撤销分支机构均应提交撤销申请。

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监管趋严

来源:法治日报    2021-09-24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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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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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监管趋严

设立分支机构须连续两季度风险评级B类以上

□ 本报记者 周芬棉

为引导保险公司合理有序设立分支机构,提升监管质效,银保监会于日前出台新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流程进行了规范。

专家认为,新《办法》总体上体现了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准入监管趋严的态势,增加了许多新的要求和条件。

新增分支机构撤销规定

《办法》共六章46条,分别为总则、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改建、变更营业场所、分支机构撤销和附则。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宇说,原办法只有35条,新增了11条。新《办法》统一和整合了近年来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同时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提高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规范性和系统性。

与旧办法相比,首先是立法依据上的变化,除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还新增了行政许可法的上位法依据。其次体现在章节方面,新《办法》新增了第四章、第五章,增加了对于保险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的具体规定。同时还新增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规定。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称,《办法》虽然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没有明确规定,但随着新开发园区、新城镇的建设等经济发展的变化,保险公司变更、改建、撤销可能会经常发生。保险公司都有扩大经营规模的原动力,为了规范其发展,银保监会对其扩张势力范围设立的分支机构加强监管,也是顺应时代的要求。

依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只是在申请设立时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变更营业场所,不可跨经营区域变更。同时应在符合开业标准后取得上级管理机构的批文,或提交申请材料,出具符合开业标准承诺书。

即使在同一地点,仅仅只是营业场所面积的增加或减少,亦应向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强力说,营业场所、分支机构是和老百姓直接打交道的场所,无论是变更营业场所还是撤销机构,都应广而告之。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因服务能力严重欠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或因战略调整,撤销分支机构均应提交撤销申请。

依据《办法》,分支机构撤销,应进行公告,并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风险综合评级应在B类以上

据刘晓宇介绍,在市场准入方面,新《办法》体现了监管趋严的态势。首先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提出了新要求。设立省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机构,在准入条件方面新增了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两个具体比例要求,设立省级分支公司,申请前连续两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新增了对公司治理评估结果的要求,在“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的基础上,增加“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的要求。

并要求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应在B类以上。

记者了解到,2020年第四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3%,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3%。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9.6%、277.9%和319.3%。100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1家被评为B类,3家被评为C类,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今年初,银保监会对2020年10家保险集团本级公司治理监管作出评估,评级结果为B级的有6家,分别为中国人民保险、中国再保险、中国太平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中国平安保险、泰康保险。

相比较而言,禁止性的硬性条件,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更具威慑力。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申请筹建分支机构,不得有五种情形:申请人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申请人或其下辖拟就设同一层级机构工作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正被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最近一年内受到罚没30万元以上款项、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或其工作人员受到撤销任职资格、行业禁入等保险行政处罚的等等。

近年受处罚的保险公司一直都存在。据刘晓宇介绍,近年,银保监系统对各地保险机构违法违规乱象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中国人民人寿、中国平安人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都邦财产保险等,都因个别地方分支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受到行政处罚,对违法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警告等。

完善设立改建材料要求

强力说,新《办法》亮点很多,其中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改建等流程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程序和材料要求。

在强力看来,保险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会设立相应机构。在有些国家,实行母子公司制,就是建许多子公司,甚至将其触角伸展至国外;在我国设立总分公司制,分支机构包括省级分公司、地级中心支公司、县级支公司及营业部、营销服务部,除总公司外,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便于监管。

因为保险公司的公共属性,所以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如同设立保险公司一样,实行许可管理。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需要许多条件。依《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在两亿元人民币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设立省级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在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方面均有不同要求。

依《规定》,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机构,需要的条件包括: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由省级分公司的均不低于150%降为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风险综合评级与上年度公司治理水平,与省级分公司一致,分别为B类和C级以上。

强力说,对于分支机构的改建,可能向上一级改建,也可能向下级改建。新《办法》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程序和材料要求。要求申请改建的,要提交改建报告。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等等,非常具体,最大限度地保障改建的分支机构安全运营,更好服务大众。

(周芬棉)

【责任编辑:曹原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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