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同时北京市鼓励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向基层“下沉”。
北京市卫健委和市中医管理局日前发布通知,规范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工作。根据通知,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北京市鼓励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互联网医院建设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对诊疗服务、处方开具、药品物流模式等进行优化再造。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本市鼓励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联网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办理准入手续,严格依法执业。要加强对互联网执业的医师、护士、药师的管理,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要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内容审核管理,实时向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传输诊疗数据,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医院名单、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举报;依托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实施实时监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将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评审评价,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责任编辑:柯晓霁)
(孙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