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随意读取浏览器记录有违道义更违法理
近日,某知名企业致歉旗下一款即时聊天软件随意读取用户浏览器历史,表示初衷是为了判断软件是否存在恶意登录,目前该企业已陆续开始对相关技术进行更替。企业认错改错的态度十分坚决,并表示本意也是为了用户好。似乎问题已经得到了圆满解决,可抛开事件本身来看,问题好像不该那么简单。
人们在从事浏览网页、网购下单等单一行为时,行为本身并不会产生更多额外的附加价值,然而当海量行为背后的数据被串联起来,就成了包含用户精准画像的重要数据资源,进而通过数据交换,就可以演变出广告、流量等价值。如此看来,用户本身就是这个价值的创造者、权益的拥有者,只是用户自己很少能感知,更不知如何去使用。可权益不会因为不被感知就灭失,更不应不知如何使用就可以被肆意使用。这就好比明明是自己口袋里的兑换券,一些拥有绝对技术权力的人就可以随意使用甚至消费。这显然有违道义,更有违法理。
数据权益当然是权益,只不过因为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数字经济的大步跨越,已经远远把数字权益保护制度抛在了脑后。以至于当我们的数字权益被侵害时,更多的只能依靠技术手段来堵塞漏洞,很难通过法律武器去对抗侵害。数以亿计用户的数字权益,究竟该如何保护?
笔者认为,正义的天平在绝对技术鸿沟面前,也应当适当倾向用户一端。这是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在数字化时代的应有之义。用户个人难以与掌握绝对技术优势的企业相抗衡,但法律从来不屈从于强势,而只服从于那些掌握绝对真理与正义的人。这也就意味着,一旦用户数据权益被侵害,技术方就应当被推定为过错,并负有对用户过错和自身已尽足够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让达摩克里斯之剑长悬于强势技术公司之上。毕竟,能力越大,“责任”越大。
还要加大对恶意侵害用户数字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要一改当下“举报—道歉—技术整改”的处置格局。因为当下的处置流程终归体现的还是技术核心,并没有真正体现出以权益保护为主线。而且,数据本身是被动的,它们只会随着鼠标键盘的操作叠加存储,一切与他们的接触和交换,一定是源于外部的有意为之。所以,加大对侵害行为的处罚既符合归责原则,也符合数字权益保护需要。毕竟,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加快完善相关立法。从规模产业上看,我国毫无疑问已经是数字产业大国,但与之相配套的数字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仍相对薄弱。不过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已经明确要求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探索数据产权保护和利用新机制,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制度。笔者相信,在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与之相配套的数据权益保护制度同样能够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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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