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对问题食品担责吗?最高法来解答。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公布,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如何认定、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解释得明明白白。
网购食品的质量不达标,电商平台在以下几种情形要担责:其一,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其二,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其三,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系平台自营;其四,平台未尽相关义务致消费者权益受损。《解释》的详细规定与及时出台,正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回应。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消费方式的主流,而“舌尖上的安全”却因网购食品而频频失守。用法律厘清责任,用规则捍卫安全,是法治社会应有之义。
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最高法公布《解释》是前提,有关部门的严格执法是关键,而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形成敬畏才能真正守护“菜篮子”“米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