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公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出资涉及资产评估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此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府文件中,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几乎全部需要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作为交易定价的参考;而《暂行办法》经过本次修改后,对于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出资的定价,不再强制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这对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来说,是一个重大突破。”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赵刚认为,科技成果转化难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成果转让需进行资产评估,通常还伴随着复杂的行政审批程序,由于审批过程繁琐、评估周期较长,科研成果本身的价值往往会在此过程中随着时间流逝而不断流失,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时机也随之延误。
不再进行资产评估的科技成果如何确定其价值呢?《暂行办法》指出,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的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按新规定,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作价出资的定价不再强制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由市场定价或交易双方协商定价。这就意味着国家科技成果价值由过去需要资产评估,转向实行‘转让额’定价。”赵刚表示。
科技成果“转让新政”将带来哪些好处?“这是中国科技界和管理界的一项重大新政。”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管理智库专家李树林告诉经济日报记者,科技成果“转让新政”,将进一步打破科技与生产的壁垒,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使科技成果回归价值本质。
“这项新政也将大大解放科技、解放人才,使更多科技人员成为‘知本家’,将推动科技创富时代的到来。”李树林说。
(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