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科研人员可获不低于10年职务成果使用权

(赵超)今天,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 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方案》)。

九部门:科研人员可获不低于10年职务成果使用权

2020-05-18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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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5月18日电 (赵超)今天,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 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方案》)。《方案》明确,将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通过3年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记者注意到,方案明确,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试点方案明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不过方案也明确,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加快推动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

方案提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同时,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

方案还提出,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此外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方案还明确了容错机制,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据悉,该试点方案试点期3年。科技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完善试点工作报告制度,对于试点前有关地方和单位已经开展的科技成果赋权和转化成功经验、做法和模式,及时纳入试点方案。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

(赵超)

【责任编辑:曹原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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