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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电子商务立法 让电商行稳致远

作者:艾琳 来源:新华网
2018-06-21 10: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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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6月19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增加了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规定,对定向推送、搭售商品、押金退还、格式合同等做出规范,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责任。

作为近年来快速兴起的一种商业形态,电子商务从诞生之日起,就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展示出极强的受众性。在一些人不知道什么叫电子商务,不理解为什么这样一种形态能被那么多人青睐的情况下,电商就已经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且受欢迎程度完全超出想象。

正如许多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电商在快速受到欢迎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重视和警惕的问题,发生了一些不该发生的矛盾,如销售假货、价格行为不规范、大数据“杀熟”、搭售商品和服务等。应当说,这些问题并不是电商所特有的,在其他商业形态和经营模式中也或多或少存在,只是电商出现这样的问题,可能比在实体店更难防备,更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规范解决。

立法是解决电商发展过程中各类问题的关键。电商法草案经过前两轮的修改以后,已经有了很大的完善,而第三次提交的草案,又增加了许多对热点问题、关键问题的防范,特别是对去年二审以来频繁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在其他领域出现并同时在电商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的防范。如押金退还问题,在此次草案中有了明确表述:“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

又如一些经营者会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仿照现实生活中的搭售手段,提出向消费者搭售商品的无理要求。对此,三审草案明确了相应的告示和处罚标准。再如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电商经营者利用与消费者已经熟悉的特定关系,利用已经掌握的相关数据,采用“一人一价”的“杀熟”手段,甚至越熟悉受到的伤害越多,购买的商品价格越高的现象,三审草案也作出了提醒和规制。

三审草案在加强行为规范的同时,为广大居民从事电商业务提供了更大的进入空间和政策优惠,对利用业余闲暇时间开个网店、从事零星小额销售的微商活动,也给予了政策上的特别关心和扶持。草案提出,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而减轻了微商经营者的负担。特别是那些效益不佳企业的员工,如果能够通过微商获得一些收益,也能对社会财富分配、社会公平产生积极影响。

电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已经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商业模式、商业形态,其对消费者特别是年轻人的影响,甚至已经大大超过了传统商业模式和商业形态。要想让电商行得更稳、走得更远,必须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给予更多的行为约束与规范,防止出现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严格相关立法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助于让电子商务立法更加符合实际,符合电商发展要求。随着电子商务法出台日益临近,从事电商业务的平台和从业人员需要认识到,更严格的法律规范即将到来,需要更加自觉地按照规范要求从事电商经营活动,避免某些“习惯性”违规违法行为给自己造成伤害。(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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